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党某。
上诉人上海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党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泉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上海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上诉人上海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上诉人上海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虎
审判员冯昭玖
代理审判员刘松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