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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上海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党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党某。

上诉人上海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党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泉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上海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上诉人上海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上诉人上海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虎

审判员冯昭玖

代理审判员刘松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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