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水铁路电缆工厂
住所地:天水市X区坚家河X号
法定代表人:魏新文该厂厂长
被申请人:陕西三原县广播电视局
住址:陕西三原政府街东段
本院受理申请人天水铁路电缆工厂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2年5月10日发出(2012)天秦郡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陕西三原县广播电视局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陕西三原县广播电视局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2年5月4日(2012)天秦郡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
案件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天水铁路电缆工厂承担。
审判员刘文振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牛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