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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丙犯非法买某爆炸物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汝城县人,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非法买某爆炸物罪,于2012年3月13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4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宜章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非法买某、运输爆炸物罪,于2011年7月29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8月31日被执行逮捕,2011年9月16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现在其居住地。

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汝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丙犯非法买某爆炸物罪,被告人彭某犯非法买某、运输爆炸物罪,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文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丙、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1年3月,被告人李某丙向同案人袁齐某(已判刑)购买某药及雷管用于采矿,并将其中未使用完的6包炸药、30发雷管以1030元的价格卖给同案人李某樱。随后,同案人李某樱将购得的炸药及雷管给了同案人朱某林、胡某、陈某方、林某(四人已判刑)等四人用于在汝城县鑫矿公司980矿点采矿。2011年8月4日12时许,同案人朱某林、胡某、陈某方、林某在汝城县鑫矿公司980矿点使用爆炸物品时被该公司的保安队员抓获,并在垅洞内当场收缴炸药6.3公斤及雷管2发。

2、2011年7月26日,被告人彭某收到被告人李某丙用于购买某炸物品的8000元汇款后,分别向他人购买某炸药20箱(18.4公斤/箱,共368公斤)及雷管350枚,于2011年7月28日晚11时许,雇请同案人李某午帮其运送至被告人李某丙处。次日凌晨2时30分许,同案人李某午驾驶湘x五菱牌面包车运输该批爆炸物品途经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社门口时被汝城县公安局延寿派出所巡逻民警查获。经技术鉴定,扣押的炸药疑似物中含硝酸根离子、铵根离子和硫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丙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款1030元。

另查明,被告人彭某为肢体贰级残疾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丙、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销毁物品清单、汝城县公安局矿业治安管理大队证明、查询存款通知书、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社个人业务存款凭证、手机短信息照片、湘x车辆信息、通话详单、残疾人证、户籍证明、庭审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刑事科学鉴定书;证人李某丁、王某某的证言;同案人朱某林、林某、胡某、陈某方、袁齐某、李某午的交代;被告人李某丙、彭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丙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许可,非法买某爆炸物,其行为确已构成非法买某爆炸物罪。被告人彭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许可,非法买某、运输爆炸物,其行为确已构成非法买某、运输爆炸物罪。被告人李某丙、彭某系因正常生产所需而非法买某、运输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依法不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成立。综合本案案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丙、彭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彭某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对被告人李某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某、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条第(一)项、第九条;对被告人彭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某、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条第(一)项、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丙犯非法买某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

二、被告人彭某犯非法买某、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对被告人李某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零三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罗丽爱

人民陪审员何荣怀

人民陪审员朱优凤

二0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舜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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