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任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任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任某戊,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任某己,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任某丙、刘某与任某丁、任某戊、任某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藉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在送达执行通知书前,申请执行人任某丙、刘某于2012年5月24日向我院写出情况说明称,被执行人在法院判决后,于2010年8月已将房屋交付,对房产部分不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秦藉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胜利
代理审判员李中秋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巴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