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汉中市X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章某,男。
原告李某与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08年元月经人介绍认识谈婚,同年2月15日依法登记结婚,并与2010年8月29日抱养一女。由于婚前了解太差,草率结婚,婚后被告一贯不务正业,缺乏家庭责任感,赌博成性,特别是被告长期实施家庭暴力打骂虐待我,致使本就很脆弱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我特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养女由我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并由被告依法返还我的陪嫁物,夫妻共同债务8000元依法分担,且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结婚多年,夫妻感情一直很好,由于被告一直不能生育,2010年8月29日我与原告商量以后抱养了一女孩。因我一直在外打工,工作之余偶尔也会玩牌,但是绝对没有赌博成性。家庭暴力更谈不上,我打原告是因为她老骂人,更有甚者还当面骂我的父母,但是那是正常矛盾,根本不涉及夫妻感情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元月经人介绍认识谈婚,同年2月15日依法登记结婚,2010年8月29日抱养一女,暂未起名。婚后夫妻感情尚可,无重大矛盾发生,现只因小孩抚养而发生纠纷。另查明:婚后双方无共同财产,有共同债务8000元。双方结婚时被告支付原告彩礼33000元人民币,原告的陪嫁物有大阳牌125摩托一辆;小天鹅牌全自动洗衣机一台;美的牌饮水机一台;被子三床;被套、床某、枕头各两床(付);毛毯、毛巾被个一床。另,钻戒一枚、耳坠一付(均已丢失),白金项链一条,现由原告保管。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身某、户口薄、陕汉结字第x号结婚证、医院检查报告、借条等证据载卷佐证,并经双方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相互支持、相互关心,共同努力营造和谐、健康的夫妻家庭关系。原、被告双方结婚已近五年,在共同的生活期间已建立有一定的夫妻感情,理应倍加珍惜、精心呵护,现却因家庭琐事诉诸法律,实属欠妥。加之原告对其诉求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故对原告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章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峰
人民陪审员:魏纪明
人民陪审员:曹小春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邵万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