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宜民二初字第1135-X号
原告某某。
法定代表人文某,该镇X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该镇政府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某丁,该镇政府干部。
被告谭某,男。
被告陈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谭某、陈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以其与被告谭某、陈某进行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6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633元,合计1299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审判长周树国
人民陪审员黄振球
人民陪审员李某红
二O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卢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