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通市第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京飞龙漆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南通市第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飞龙漆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09)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南通市第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10年6月25日一次性向被上诉人南京飞龙漆业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x元整(已付),双方就本案诉争了结,再无纠纷;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810元,由被上诉人南京飞龙漆业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费6090元由上诉人南通市第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32元,减半收取1016元,由上诉人南通市第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魏志名
审判员李清爱
代理审判员耿德举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