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丁X,男。
监护人丁XX,男,系申请执行人之父。
被执行人甘X,男。
监护人甘XX,男,系被执行人之父。
本院于2012年4月22日受理丁X依据城固县人民法院(2006)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恢复申请执行甘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348.65元。
本案于2006年7月17日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甘X家庭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06年10月3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嗣后经本院做工作,被执行人甘X及监护人、甘XX分别于2007年2月13日和2008年1月29日偿付申请执行人丁x元,下欠4348.65元,本次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甘X及监护人、甘XX将4348.65元偿付给申请执行人丁X。本案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城固县人民法院(2006)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向全明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朱继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