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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XX申请执行何XX、汉中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姚XX,男。

被执行人何XX,男。

被执行人汉中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X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2年2月10日受理姚XX依据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汉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何XX、汉中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1121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做工作被执行人何XX、汉中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汉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向全明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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