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姚XX,男。
被执行人何XX,男。
被执行人汉中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X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2年2月10日受理姚XX依据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汉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何XX、汉中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1121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做工作被执行人何XX、汉中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汉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向全明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丁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