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伍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祁阳县人。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何国荣,男,X年X月X日生,湖南省祁阳县人,湖南省祁阳县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居民。
本院于2011年9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伍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曾祥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吵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请求离婚。被告唐某利辩称,如果原告伍某执意要离婚,被告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告伍某与被告周某于2007年11月28日在祁阳县民政局自愿结婚。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共同子女。原被告自2009年端午节发生争吵后,原被告一直分居至今。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伍某与被告周某自愿离婚。
二、其它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内容,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曾祥文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