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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陆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代理权限:代为承认与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某、申诉,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徐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熊小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其与被告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1994年2月29日在安陆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1996年正月初四生育一男孩取名徐某,其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夫妻感情破裂,特此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小孩徐某由原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被告徐某辩称,原、被告双方感情很好,希望与原告张某和好,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0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2月29日在安陆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1996年正月初四生育一男孩取名徐某。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2004年后双方缺少交流,相互猜忌,并为家务琐事发生争执,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同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多年,且又生育一子,凝结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只是近年来夫妻双方缺少交流、沟通,双方相互不信任,导致夫妻感情发生变化。因原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家庭稳定,保护孩子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某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某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某案件受理费100元,上某人在上某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某费的,按自动撤回上某处理。

审判员熊小宝

二0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占雪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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