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许某,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X区益丰建筑物资租赁站主,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X路X号。注册号XXXX。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某与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许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第四项,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支付其欠款154445.5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张春宁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