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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商洛市X组村X区白家口大兴社区百佳花园,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西安九朝装饰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被执行人王xx,又名王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X村民,住陕西省绥德县X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xx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执字第X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尤亚琴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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