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略)村主任。
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第三村X组。
负责人张某丙,组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及(略)X组侵犯集体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7万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及(略)X组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王昆
执行员朱江平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某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