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西安市X村X村X组。
负责人伍XX,该组组长。
被告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XX,系村主任。
原告吴XX与被告西安市X村X村X区X街道XX村村X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市X村X村X区X街道XX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XX诉称,其系被告村X村民,与儿子伍XX长期生活在村X村民待遇。2008年其离婚后,村X村民待遇。其曾多次被迫打官司追回村X村X村X村民待遇,未给其分配。故其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其集体经济收益款6850元和春节慰问款600元,共计745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x年与居民伍XX结婚,婚后于2004年因婚迁将户口落户被告村组。2008年原告与伍XX离婚,离婚后户口未迁出。2011年8月被告村组给每人分配收益款6850元,2012年元月村组给每人分配春节慰问款600元,均未给原告分配。现原告诉至本院形成诉讼。庭审中原告申请同一村组两位证人出某证实分配情况。
上述事实,有户口簿、证人证言、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结婚后因婚迁将户口落户被告村组,现虽离婚,但仍系被告村X村民,理应享受同等村X村组给付分配款,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市X村X村X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XX集体经济收益款6850元和春节慰问款600元,共计7450元。
二、被告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对以上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现由被告西安市X村X村X组承担,并于上述付款之日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某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锐
代理审判员蔡文波
代理审判员薛敏丹
二O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辛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