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陕西公平电子XX公司要求撤销被告西安市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原告陕西公平电子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X,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西段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郝X。

委托代理人康XX。

第三人金XX。

委托代理人金XX。

委托代理人周X,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公平电子XX公司要求撤销被告西安市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公平电子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收取25元,退还原告25元。

审判长李某

人民陪审员黄福全

人民陪审员邓志斌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宁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