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公平电子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X,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西段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郝X。
委托代理人康XX。
第三人金XX。
委托代理人金XX。
委托代理人周X,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公平电子XX公司要求撤销被告西安市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公平电子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收取25元,退还原告25元。
审判长李某
人民陪审员黄福全
人民陪审员邓志斌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