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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何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刘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湖南省新田某人,个体司机,住(略)。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某(系原告母亲),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湖南省新田某人,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董建林,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何某(又名何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晓明,道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1年11月11日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何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何某于2011年12月12日提起反诉。依法由审判员刘某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诉称,原告受雇为被告开挖机,约定每月工资250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资8000元,于2008年12月13日出具了欠条,并承诺于2010年农历8月15日付清。后经多次催讨,被告拒付。特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8000元。被告反诉称,刘xx在开挖机时因粗心、不负责任将挖机开下石壁,造成修理等费用15470元,特反诉要求刘某赔偿损失费15470元。

经审查:2008年5月,原告受雇于被告在江华县X村X路,约定每月工资2500元。2008年6月的一天,原告在开挖机时因山体滑坡,挖机轮子悬空,原告不敢再开,被告请来民工用树木和石头等垫好后,另外请来司机将挖机开到安全地带。事后,原告仍在被告工地开挖机。2008年12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其内容为:“今欠到刘某人民币捌仟元正……,2009年3月全部付清。”到期后被告未付款。2010年2月9日,原告等人找到被告家催收欠款,被告书面承诺“今协议欠到刘某2008年开挖机工资在2010年的农历8月15日前付清……”。尔后,原告经多次向原告催收未果,遂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何某定于2012年1月16日前给付原告刘某人民币6000元;

二、原告刘某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三、反诉原告何某放弃反诉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反诉费187元,减半交纳93.5元,由反诉原告刘某太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某恩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李舒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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