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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湘龙街道中南汽车世界汽配五金机电城业主委员会不服被告长沙县住房保障局备案登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原告长沙县X街道中南汽车世界汽配五金机电城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舒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住(略)。

被告长沙县住房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范国军,该局法律顾问。

原告长沙县X街道中南汽车世界汽配五金机电城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不服被告长沙县住房保障局备案登记一案,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1年12月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原告负责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某、饶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范国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长沙县住房保障局于2011年9月1日向长沙县中南汽车世界汽配五金机电城全体业主发出长住房字[2011]X号文件。文件载明:2011年3月9日,该局城市房屋拆迁和物业管理办公室以2011-X号《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对中南汽车世界汽配五金机电城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给予备案。经业主举报并查实,该业主委员会11名成员中有舒某等6人不是业主,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决定对2011-X号《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予以撤销。并建议长沙县中南汽车世界汽配五金机电城业主按《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组织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被告长沙县住房保障局于201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证据一、关于中南社区汽配五金机电城第二届业主委员会部分成员不是业主的举报材料,证明作出撤销备案的信息来源;证据二、舒某等六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信息、房屋产权信息,证明查实舒某等6人不是业主,不符合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依法应当撤销备案;证据三、被告《关于撤销长沙县中南汽车世界汽配五金机电城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的通知》,证明被告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撤销备案的事实。13、适用的法律、法规为《物业管理条例》。

原告业主委员会诉称,中南汽车世界汽配五金机电城社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于2010年5月到期,在长沙县X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社区于2011年元月选举产生了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被告于2011年3月9日下发了2011-X号《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2011年9月1日,被告以业主委员会11名成员中有舒某等6人不是业主为由,作出撤销2011-X号备案的长住房字[2011]X号决定。原告认为,一、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是在被告和湘龙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商的组织并全程参与的情况下选举产生的,任期三年,委员会中舒某等六人也是在以上三单位的认可下通过合法的授权,经业主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的。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的答复》明确:业主委员会向被告的备案只是一种告知,不具有行政许可性质,被告认为业主委员会需经批复同意才能取得合法主体资格,违背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本意。三、舒某等6人中有两人在中南汽车世界汽配五金机电城社区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饶某某还取得了房屋产权证,另四人均系子女委托代理,完全有资格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四、举报人只占业主的0.5%,没有达到《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二十九条规定的20%的比例。综上,被告根本无权撤销备案,更不能建议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为此,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长住房字[2011]X号文件。

原告业主委员会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被告的行政机构代码,证明被告的身份;证据二、行政复议与决定书,证明县政府维持了被告的决定;证据三、长住房字[2011]X号文件,证明被告行政乱作为;证据四、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证据五、选举组织申请备案及业主资料,证明原告经依法依规合法选举,被告接受了原告的备案;证据六、湘政法函[2005]X号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答复,证明“备案”不具行政许可性质,无需被告批复同意;证据七、第二届业主委员会选举、成立现场(图片),证明依法选举;证据八、饶某某房屋产权证、王某菊夫妻房屋产权证及户口、结婚证,证明饶某某、王某菊均系房屋所有权人,属业主;证据九、业主大会决议,证明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性,任期三年;证据十、办公点图片,证明业主委员会无办公室。

被告长沙县住房保障局辩称,本局城市房屋拆迁和物业管理办公室于2011年3月9日以2011-X号《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对中南汽车世界汽配五金机电城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给予了备案。备案后,该机电城部分业主实名向本局举报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在选举过程中未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程序进行,且11个成员中的舒某、王某菊、饶某某、陈文焕、杨某军、陈明杰等六人不是业主,请求解散本届业主委员会。接到举报后,本局即进行核实,查明舒某、王某菊、饶某某、陈文焕、杨某军、陈明杰等六人确实不是该机电城的业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的规定,本局于2011年9月1日依法作出了长住房字[2011]X号《关于撤销长沙县中南汽车世界汽配五金机电城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的通知》。该“通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应法律正确,并无不当,请依法判决。

经庭审质证,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一中的举报人只占业主的0.5%,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20%的比例;对证据二中“业主”的理解,认为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虽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但夫妻双方均可作为业主有权参加业主大会,房产证上是儿子的名字,但房屋是父亲买的,父亲也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对证据三,认为备案只是一种告知,被告无权撤销备案,撤销了,就是行政乱作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没有异议;对证据三的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四的合法性有异议,认为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身份处于待定状态;对证据五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饶某某等六人的委托书只能行使表决权和义务,不能被选举,饶某某和王某菊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也没有共有权人的登记;对证据六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物业管理条例》于2007年进行了修改,立法原意有所变动,与本案撤销备案没有联系;认为证据七只能证明选举过程,并不代表选举的结果是合法的;对证据八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饶某某的产权登记时间为2011年9月,被告撤销备案在前,业主为所有权人应当以登记为准,但王某菊既不是所有权人,也不是共有权人;对证据九的关联性有异议,有饶某某等六人不是业主,与本案没有关系;认为证据十与本案没有关系。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九与证据十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供的所有证据和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本院均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5日,因中南汽车世界汽配五金机电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已于2010年5月到期,长沙县X街道中南汽车世界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请示成立中南汽车世界汽配五金机电城第二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筹备组,街道办同意了筹备组组成人员名单。2011年1月16日,中南汽车世界汽配五金机电城业主代表大会召开,通过表决,委员候选人居前11位的名单为:舒某、何某、王某菊、陈文焕、周巧如、李旦、粟义文、陈明杰、杨某军、饶某某、盛红彬。2011年3月9日,长沙县城市房屋拆迁和物业管理办公室向长沙县中南汽车世界汽配五金机电城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发出2011-X号备案通知书,告知了如下事项:一、给予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备案,业主委员会成立时间为2011年3月9日,任期三年;二、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王某菊、周巧如、何某、李旦、陈明杰、陈文焕、饶某某、舒某、盛红彬、粟义文、杨某军,主任舒某,副主任何某、王某菊;三、业主委员会在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印章刻制手续后,请将印章式样报住房保障局备案。备案后,中南汽车世界汽配五金机电城部分业主因业主委员会11个成员中的舒某、王某菊、饶某某、陈文焕、杨某军、陈明杰等六人不是业主向长沙县住房保障局举报,请求解散本届业委会。长沙县住房保障局经调查,核实舒某、王某菊、饶某某、陈文焕、杨某军、陈明杰等六人确实不是经依法登记的中南汽车世界汽配五金机电城相关房产的房屋所有权人,于2011年9月1日作出长住房字[2011]X号《关于撤销长沙县中南汽车世界汽配五金机电城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的通知》,以舒某等六人不是业主,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由,决定对2011-X号《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予以撤销,并建议中南汽车世界汽配五金机电城业主组织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不服,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长沙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决定,维持了长沙县住房保障局长住房字[2011]X号文件。2011年11月30日,业主委员会诉至本院,要求撤销长沙县住房保障局作出的长住房字[2011]X号文件。

另查明,饶某某于2011年9月16日在长沙县房屋产权管理局登记为中南汽车世界KX栋X号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院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该条文中的“所有权人”应是经房产主管部门依法登记的,也就是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舒某、王某菊、饶某某、陈文焕、杨某军、陈明杰等六人既然不是2011年1月16日业主代表大会召开前经依法登记的中南汽车世界汽配五金机电城相关房产的房屋所有权人,也就不是中南汽车世界汽配五金机电城的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之规定,舒某、王某菊、饶某某、陈文焕、杨某军、陈明杰等六人依法不能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长沙县住房保障局据此作出长住房字[2011]X号文件,决定对2011-X号《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予以撤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至于长沙县住房保障局在文件中提出的“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建议,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全体业主可召开业主大会对重选或改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作出决议。原告诉称,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是在被告和湘龙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商的组织并全程参与的情况下选举产生的,任期三年,委员会中舒某等六人也是在以上三单位的认可下通过合法的授权,经业主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的。本院认为,舒某、王某菊、饶某某、陈文焕、杨某军、陈明杰等六人经查证在业主代表大会召开时不是中南汽车世界汽配五金机电城的业主,依法不能被选举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原告还诉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的答复》明确:业主委员会向被告的备案只是一种告知,不具有行政许可性质,被告认为业主委员会需经批复同意才能取得合法主体资格,违背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本意。本院审查认为长住房字[2011]X号文件的实质内容是因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11名成员中有6人不是业主,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故撤销2011-X号《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与湘政法函[2005]X号“答复”并不矛盾;原告诉称的举报人只占业主的0.5%,没有达到《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二十九条规定的20%的比例,被告根本无权撤销备案,本院认为,《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二十九条“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中的“业主提议”与本案中的“业主举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被告只是根据举报启动了撤销备案通知书的程序。综上,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长住房[2011]X号文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长沙县X街道中南汽车世界汽配五金机电城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长沙县X街道中南汽车世界汽配五金机电城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饶某武

人民陪审员何某林

人民陪审员李新贵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商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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