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某支行。
负责人吴某。
被执行人林某。
被执行人何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林某人民法院2011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1)上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何某在上林某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存款每月1500元转帐至上林某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某明支行,帐号:(略);何某存款帐号:(略),从2012年2月起至债务偿清之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卢盛忠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苏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