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梁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樊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