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X号,现住泾渭苑一区X-X-X号,居民。
被执行人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高陵县X村民。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李xx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的(2011)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某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xx已按民事调解书履行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罗娟
执行员王晓林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