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高陵县X组,村民。
被执行人李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高陵县X村民。
申请执行人冯某与被执行人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的(2011)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某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xx在2012年6月1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冯某35000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王晓林
执行员罗娟
二0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张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