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X路X号。
负责人谢某,系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某,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皮振,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某。
原审被告胡某甲。
原审被告胡某乙。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桃江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汤某、原审被告胡某甲、胡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1)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汤某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桃江县支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桃江县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夏蓉
审判员吴斌
审判员昌丹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彭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