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华县公安局干警,住(略)。
被告吴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华县华州中学教师,住(略)。
本院于2012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苏新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起诉要求被告腾出占用其家的一间住房并要求被告返还家中大门钥匙一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元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依民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便开始同居生活。双方在同居期间居住在华县X村原告家中。在同居期间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后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被告于2010年7月19日离开原告家。被告离开原告家后一直占有原告家的一间住房未腾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提出请求被告腾出现在所占有的位于华州镇X组其父母遗留的一间瓦房,被告吴某表示同意,在调解生效后十日内腾出将该房交予原告。
二、原告张某给付被告吴某该房屋装修折价款20000元,调解生效后即付。
三、原、被告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太阳能一个、电视机一台归原告张某所有;储柜一个、小柜一个、席梦思床一个、单人床及床板一个、自行车一辆归被告吴某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张某已交纳,调解后应退费50元,下余50元原告张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苏新文
二O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