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德景,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郭志民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