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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石门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董铭炎,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贺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贺某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贺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欧阳灏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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