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余建光,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谷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3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某与被告谷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元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简要案情:原告曹某与被告谷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7月11日自愿在宜章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曹某欣。婚后,原、被告双方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3月8日,原告以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婚生小孩曹某欣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债务22000元由被告承担11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曹某与被告谷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曹某与被告谷某婚生小孩曹某欣随被告谷某生活,由原告曹某从2012年4月1日起每月支付曹某欣抚养费350元,该款每月30日之前付清,直至曹某欣独立生活时止;
三、原告曹某于2012年4月18日之前给予被告谷某经济帮助5000元;
四、原告曹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原告曹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元军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魏益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