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XX,女。
被告曾X,男。
被告曾XX,男。
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XX与被告曾X、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丽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何XX诉称,原告何XX与被告曾X系同学关系。2010年初,被告曾X找到原告何XX称因经济周某急需用钱,希望原告何XX借36000元给被告曾X,并承诺不久后归还。原告何XX念及与被告曾X是老同学,且认为被告曾X有还款能力,就将36000元借给了被告曾X。借款后,原告何XX多次找到被告曾X要求其还款,但被告曾X以种种理由拖延。原告何XX于是找到被告曾X的父亲曾XX,被告曾XX表示一定会归还。2010年12月28日,被告曾X写下欠条,承诺从2011年4月15日开始归还原告何XX借款36000元,每月X号前归还1000元,于2014年4月还清。但被告曾X并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何XX借款36000元,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曾X辩称,原告何XX所述属实,但此事与被告曾XX无关,被告曾X一定会将钱还给原告何XX,但希望原告何XX给予一定的还款期限。
被告曾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何XX与被告曾X系同学关系。2010年初,被告曾X找到原告何XX称因经济周某急需用钱,希望原告何XX借36000元给被告曾X,并承诺不久后归还。原告何XX念及与被告曾X是老同学,且认为被告曾X有还款能力,就将36000元借给了被告曾X。借款后,原告何XX多次找到被告曾X要求其还款,但被告曾X以种种理由拖延。2010年12月28日,被告曾X向原告何XX出具欠条,欠条写明“本人与何XX达成协议,由2011年4月15日开始归还欠何XX叁万陆仟元整,每月X号归还壹仟元整,于2014年4月还清。如X号未还,可交于父母或交于法庭处理。此欠条属于本人自愿行为,由朱琼做为公证人”,同时在欠条中写明曾X身份证号码和还款账号。但被告曾X并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曾X于2012年6月6日偿还原告何x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曾X于2012年10月31日前偿还原告何XX借款20000元,2013年1月31日前偿还原告何XX借款6500元;
二、剩余借款1500元,原告何XX自愿放弃;
三、双方其他无争议并不再追究;
四、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曾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李丽娟
二0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