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
时间:2012年6月21日
地点:本院第X号审判庭
审判员:吴登高书记员:王虹
审: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刘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株洲市某某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廖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略)。
原告刘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原告刘某与被告廖某自愿和好。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刘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上签名后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