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公某。
法定代表人张XX。
委托代理人马XX律师。
被告高XX。
被告刘甲XX。
被告刘乙XX。
原告XX公某与被告高XX、刘甲XX、刘乙XX为借款合同逾期偿还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城独任审判,公某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乙XX、刘甲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某诉称,2010年11月3日,原告与被告三人签订了XX协议书。约定:三被告对任一被告从原告处借款本息互负连带责任。单一借款最高贷款限额50000元,次日,被告刘乙XX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年利率13.5%,期限自2010年11月4日至2011年11月4日止。由刘甲XX、刘乙XX担保,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借款交给被告高XX,并积极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阶段性还款期限届满偿还一期本息后,被告高XX故意违约。虽经原告多次索要,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1897.98元,利息934.53元拒不偿还,被告之行为实属违约。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高XX未提出答辩。
被告刘甲XX辩称,贷款用于种植土豆造成很大损失,暂时无力偿还。
被告刘乙XX辩称,此笔贷款是用于土豆种植,因为种子出现问题,造成重大损失,导致贷款无力偿还。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3日,原告与被告高XX、刘甲XX、刘乙XX签订了XX协议书。约定:三被告对任一被告从原告处借款本息互负连带责任,单一借款最高贷款限额50000元。次日,被告高XX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年利率13.5%,期限自2010年11月4日至2011年11月4日止。由刘甲XX、刘乙XX担保,约定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合同签订后原告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将借款交给被告高XX。但阶段性还款期限届满偿还一期本息后,被告高XX未能按约履行。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1897.98元,利息934.53元。经原告催要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XX协议书、借款合同、借据等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保证人依约承担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XX偿还原告XX公某借款41897.98元、利息934.53元(截止至2011年8月9日)。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二、被告刘甲XX、刘乙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元,由被告高XX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城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司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