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
被告某某。
诉讼代表人雷某,该电站事务执行人。
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邓国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邝德意、李某红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邝宏琛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7日,被告向原告立据借款7.4万元,约定按月利率3分计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返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7.4万元,支付利息10.656万元,合计18.056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某自愿返还原告李某借款7.4万元,支付利息2.6万元,合计10万元,此款限于2012年5月24日前支付8万元,同年7月7日前支付2万元,逾期则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二、案件受理费3911元,原告李某自愿负担,财产保全费1820元,原告李某自愿负担900元,被告某某自愿负担92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邓国军
人民陪审员邝德意
人民陪审员李某红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邝宏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