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村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
被告xx市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村”)。
法定代表人郭x1,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x2,系xx市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组长。
被告xx市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组(以下简称“xx村X组”)。
代表人郭x2,系该x组组长。
原告郭某与被告xx村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她从出生至今户某一直保留在xx村X组。xx年xx月xx日,她与一非农业户某人员结婚。xx年x月,她所在的村组土地被征收,之后被告给本组村民每人分配征地款25250元,但未给她分配相应的征地款。后她与两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请求两被告给她分配征地款25250元。
两被告虽经本院传票传唤,但既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两被告所在村X村民。xx年x月x日,原告郭某与户某在xx市X区xx巷的张x登记结婚。因张x属非农户某,致使原告户某关系无法迁到夫家,一直保留在被告村组。xx年x月,被告xx村X组土地被国家建设征用。后两被告组织召开xx村X村民会议,在被告xx村村委会的监督、指导下,被告xx村X组制定了该次征地款分配的方案。xx年x月,被告xx村X村民每人分配征地款25250元,但未给原告分配。另查明:原告在被告处一直分有承包地。原告认为自己属被告村X村民,理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分得相应征地款,遂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分配相应的征地款。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因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致调解未能成立。
以上事实,有开庭笔录、谈话笔录、户某、结婚证等材料为证,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因其夫属非农户某等客观原因户某一直在被告处未迁出,并在被告处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属被告村X村民,与被告业已形成有关权利义务关系,原告有权参与其所在的农村X组织的收益分配活动,且该项经济收益系法律赋予公民的,非其他任何人可以随意剥夺。现原告作为被告村X村民,亦应在被告所确定的该次征地款分配人员的范围之内。被告xx村X组以原告已出嫁为由不给原告分配相应征地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xx村X组分配相应征地款的请求,应予支持。考虑到本次征地款分配方案是由被告xx村X村委会的监督、指导下制定的,为确保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被告xx村村委会应对原告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为了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精神,判决如下:
被告xx市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组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原告郭某分配征地款25250元;被告xx市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受理费43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xx村X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吕一民
审判员樊宝卫
代理审判员何向阳
二O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叶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