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株县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湘潭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易战国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孙玲(主审)、人民陪审员刘申芝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诉称:自2006年1月17日至2008年9月10日止,被告李某因开发长城小区项目工程,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449600元。被告项目停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款未果,但被告一直推诿,至今分文未付。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49600元;2、被告依法追回借款利息481843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承担法律文书生效后未如实兑现的违约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对此,被告李某表示无异议。
被告李某辩称:借款属实,但所有借款均未提及利息一事。
经审理查明:至2008年9月10日,被告李某因开发长城小区缺乏资金,多次向原告黄某借款,共计449600元。被告开发的长城小区停工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还款均未果,双方引发纠纷,故原告诉来本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欠原告黄某借款本金449600元,被告李某自愿于2012年7月5日前偿还原告黄某450000元;
二、原告黄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李某支付利息481843元的主张;
三、上述款项付清后,本案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13114元,减半收取6557元,由被告李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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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孙玲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曾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