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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与被告邝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榕江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邝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徐某与被告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6日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黄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与被告邝某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23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邝某英,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邝某生,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邝某海。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6年农历8月,原、被告因原告生病治疗的事产生不合,原告徐某遂回娘家居住,与被告邝某分居生活至今。原告徐某以与被告邝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略)住房一栋,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调解协议:

一、原告徐某与被告邝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邝某英已成年,婚生小孩邝某生、邝某海由被告邝某直接抚养,原告徐某自愿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200元至邝某海成年日止(每月抚养费由徐某汇至邝某英账户,由邝某英转交),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由选择;

三、夫妻共同财产住房一栋归被告邝某所有,其他按现状各自占有,互不找补;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华

二0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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