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男。
被告张某,女。
本院于2011年12月29日受理了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高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张某表示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8月1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胡某友,2006年2月15日又生育一子胡某华。另查明,夫妻共同财产有木质房屋一间,21寸彩色电视机一台,无夫妻共同债权,夫妻共同债务有欠被告父亲现金8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
二、小孩胡某华、胡某友由被告张某抚养,并随其一起生活;
三、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张某所有,夫妻共同债务8000元由原告胡某偿还。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高勇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袁文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