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常鼎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X巷X号。
被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商贸城。
被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商贸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张xx、张xx门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1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审判员曹承国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