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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叶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卢继尧,辽中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叶某,女。

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叶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0日作出(2009)鞍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4月1日,张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某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是向王昊购买汽车毛垫,给王昊出具的欠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素不相识,无任何经济往来,申请人不欠被申请人货款。申请人与王昊互有经济往来互有欠账,应互相抵顶。一审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应撤销原判决,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被申请人叶某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关于管辖权问题,申请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视为申请人放弃此权利,故本院对此不予审查。根据书面欠据、证人证言等已有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购买汽车毛垫并拖欠货款的事实,申请人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七)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鄂展

代理审判员宁久宏

代理审判员黄某学

二O一0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徐浩(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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