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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X与被告彭X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常鼎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村X组。

委托代理人伍XX,常德市X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彭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村X组。

委托代理人姚XX,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杨XX与被告彭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XX于201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杨XX诉称:原、被告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便开始同居。2011年6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后,原、被告因年龄上的差异和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务事发生矛盾并导致打骂等,加上各自儿女的因素,夫妻关系一直不睦,根本就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故提出离婚,请求法院准许。

被告彭XX辩称:原、被告同居一段时间后才结婚,婚后原告一直对被告不好,家里的事都是原告做主,经济上被告也没有支配权,经常吵闹打架,都是原告造成的,现原告提出离婚,如果在财产分割上能体现公平,被告便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便同居,于2011年6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由于年龄和性格上的差异,夫妻之间经常闹矛盾,加上各方的子女的因素,夫妻间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杨XX于2012年4月向本院起诉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添置有空调一台、冰箱一台、脱粒机一台(以上三件物品均在被告处)、电动摩托车一台、在官桥坪沙场有股金10000元,共同欠款1500元,2012年被告彭XX领取原告之子水稻补贴款79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XX与被告彭XX自愿离婚;

二、现在原告处的财产归原告所有,现在被告处的财产归被告所有,股金10000元、原告杨XX分得6500元,被告彭XX分得3500元,所欠债务1500元及原告之子的补贴款790元,由原告杨XX偿还。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承国

二0一二年六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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