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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XX与被告苏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区X栋一单元X号。

委托代理人吴礼明,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苏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安乡X镇园林场X号。

委托代理人黄生奎,常德市X区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徐XX与被告苏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2002年,原告将自己所有的位于常德市X镇陶瓷市场X栋X号一间四层门面及房屋出租给被告苏XX从事陶瓷品经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从2011年3月起,原告为租金问题多次与被告协商,但一直达不成协议。2011年8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了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通知,要求被告于2011年9月8日腾让租赁的门面及房屋并支付拖欠的租金,但被告至今置之不理。故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判令被告返还占有的门面及房屋并支付拖欠的租金。

被告苏XX辩称:原、被告在协商租金标准时,原告提出了过高的要求,致使被告不能接受,现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2002年原告徐XX将自己所有的位于常德市X镇陶瓷市场X栋X号门面及房屋租赁给被告苏XX经营陶瓷品生产,租金标准为每年19000元,按每季度支付,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2011年3月起,原告为租金标准问题多次与被告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2011年8月8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了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要求被告在2011年9月8日前腾让门面及房屋并支付拖欠的租金。被告收到通知后置之不理,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苏XX续租原告徐XX的位于常德市X镇陶瓷市场X栋X号一间四层门面及房屋至2014年8月31日止;到期后如被告需续租应提前二个月通知原告徐XX。

二、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两个月的租金按每月1600元的标准支付,2011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的租金按每年23800的标准每季度支付,支付时间为每季度的第一个月月初,金额为5950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赵安平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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