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X路X号。
被告湖南省华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朱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XX与被告湖南省华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湖南省华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华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正处于强制清算过程中,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1年3月31日受理黄利伟对被告湖南省华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X号文《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湖南省华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鲁爱龙
代理审判员赵安平
人民陪审员郭朝霞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