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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执行(2011)益赫民二初字第X号于某与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胡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益赫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科举

审判员何建新

代理审判员刘德林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邓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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