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执行(2011)益赫民二初字第X号于某与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胡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益赫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科举
审判员何建新
代理审判员刘德林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邓国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