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安执字第X号
申请人王某,女,X年X月X日生,某省某县X乡X村X组。
申请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某省某县人,农民,住(略)。
法定代理人王某,系王某之母。
被执行人某乡X组。
负责人王某,该组组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留了被执行人某乡X组在某财政所的土地征收款13235元(目前账户上无余额)。鉴于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李红日
二0一二年六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