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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某村X组织权益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安执字第X号

申请人王某,女,X年X月X日生,某省某县X乡X村X组。

申请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某省某县人,农民,住(略)。

法定代理人王某,系王某之母。

被执行人某乡X组。

负责人王某,该组组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留了被执行人某乡X组在某财政所的土地征收款13235元(目前账户上无余额)。鉴于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李红日

二0一二年六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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