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潭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贺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1)湘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陈卫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任莉、代理审判员李某华参加合议,书记员周某担任记录。庭审前李某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卫平
审判员任莉
代理审判员李某华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某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