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潭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男。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1)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陈某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任莉、代理审判员李强华参加评议,书记员周某担任记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陈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12年4月21日向其公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即2012年6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某平
审判员任莉
代理审判员李强华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