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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丽娜申请复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12)常执复字第X号

熊丽娜:

你方不服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常鼎执异字第814-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因你方系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要求鼎城区人民法院依法重新进行审查。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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