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某杨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村X村X组。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村X村X组。
原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斓进行了庭前调解,书记员舒湘平担任记录。查明:原某杨某与被告张某于1998年夏季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1年12月13日在本县X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张某浪。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2010年11月,张某曾诉至本院,要求与杨某离婚,本院以(2010)双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夫妻关系未有好转,2012年5月7日,原某杨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另查明,原某杨某无婚前个人财产,原、被告婚后未添置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某杨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张某浪由原某杨某直接抚养至成年,原某杨某自愿放弃被告张某应承担的小孩抚养费,被告张某对小孩享有探望权,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我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及偿还;
四、双方无其他异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某杨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谢斓
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舒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