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镇城中居委会第十四组。
被告向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镇城中居委会第十四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向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2月15日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杜江永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邓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