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分行,住所地郴州市建设里X号。
负责人王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邓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住湖南省郴州市X区X路X号X栋。
被告邓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X村X组。
被告樊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邓XX之妻,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分行诉被告邓XX、樊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身权益的权利。被告邓XX已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因而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1元,减半收取690.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分行承担。
审判员谭友元
二0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陈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