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执行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略)。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某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北民初二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到位100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余款61554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张某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恢复执行的条件具备,申请执行人王某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北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炜
审判员王某威
审判员刘建军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蒋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