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任某,男,44岁。2010年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6日12时,被告人杨某某在洛阳市洛龙区X乡中泰华庭X号楼X单元X室干活时,趁人不备盗窃立某乳胶漆两箱卖掉。经洛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932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某,证人谷某、郭某、高某、立某甲人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经当庭宣读、质证,各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0年2月26日起至2010年8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段巧枝
二○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少宇